(2013)萧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葛某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德,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系被告孟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赵伟,宿州市永埇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 治 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