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申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3-12-04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耿文彪,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委托代理人:雷金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亦红,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鹏,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文超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