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民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翟振东与吴西娒、张海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振东,吴西娒,张海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民初字第1241-1号原告(反诉被告):翟振东。委托代理人:褚兴梅。被告(反诉原告):吴西娒。委托代理人:倪良花。被告:张海义。委托代理人:董春雷、胡秀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翟振东与被告(反诉原告)吴西娒、被告张海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吴西娒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吴西娒撤回反诉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西娒负担。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