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郭永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黄庄。4128221980008094483。本院杨某在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本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