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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郭永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黄庄。4128221980008094483。本院杨某在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本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