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夫江与俞存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江,俞存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51号原告:王夫江,农民。被告:俞存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江诉被告俞存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夫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夫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百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