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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天津永圣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流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永圣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烟台流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永圣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电传所路7号院A座23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流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东吴家。法定代表人:安相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永圣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流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永圣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烟台流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永圣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欠款3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相关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公司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刚审 判 员  王元令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