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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燕梅与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梅,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李燕梅,女,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梅诉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梅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梅负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