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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丁国彪与杨杰、杨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彪,杨杰,杨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丁国彪,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杰,男,1988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纯,男,1986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丁国彪与杨杰、杨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10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杰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杰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13×××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