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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地矿物资供销总公司与被告西安大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地矿物资供销总公司,西安大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26号原告陕西省地矿物资供销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号。注册号610000000005945。法定代表人党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战朴,男,该公司副总经济师,住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28号3单元2层3号。委托代理人王峰,男,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安里乡修文村埝里组17号。被告西安大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草滩生态工业园南环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地矿物资供销总公司与被告西安大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地矿物资供销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