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章云国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邱万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国,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邱万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796号原告:章云国。委托代理人:黄峰。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罗小燕。委托代理人:陶利琴。被告:邱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云国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邱万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章云国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