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贾方如,郑婕,黄秀生与陈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方如,郑婕,黄秀生上,陈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722号原告贾方如。原告郑婕。原告黄秀生上。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被告陈洪明(曾用名陈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方如、郑婕、黄秀生诉被告陈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方如、郑婕、黄秀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