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何宜香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宜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707号原告何宜香。委托代理人冯学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盐河南路23号新贵都9号楼81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宜香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宜香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宜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