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牛利华、许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牛利华。被执行人许娟(系牛利华之妻)。被执行人牛庚善。被执行人徐臣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牛利华、许娟、牛庚善、徐臣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563000元,支付违约金9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6041元和执行费8030元,但被执行人牛利华、许娟、牛庚善、徐臣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利华、许娟、牛庚善、徐臣秀银行存款6730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6730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