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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薛阳与樊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阳,樊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薛阳,女,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樊希,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阳与被告樊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薛阳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薛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薛阳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