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薛阳与樊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阳,樊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薛阳,女,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樊希,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阳与被告樊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薛阳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薛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薛阳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