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贺强强与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贺强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满维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强强。委托代理人徐春燕,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