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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贺强强与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贺强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满维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强强。委托代理人徐春燕,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高新区华达汽车维修厂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