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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春,刘长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24号原告付永春。委托代理人赵天德,男,系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课。原告付永春与被告刘长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付永春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永春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春撤回对被告刘长课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97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杨耀飞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