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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潘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杨永伟,范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113号申请人潘红,男,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杨永伟,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范立青,男,住定州市。申请人潘红与被执行人杨永伟、范立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永伟、范立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立青银行存款28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