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潘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杨永伟,范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113号申请人潘红,男,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杨永伟,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范立青,男,住定州市。申请人潘红与被执行人杨永伟、范立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永伟、范立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立青银行存款28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