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3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被告杨某,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2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两人经常生气吵架,致使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说认识时间和结婚的时间属实外,其余均不属实,我们基本不吵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二人在东昌府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引发夫妻矛盾。2012年农历的9月份原、被告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2008)聊东结字008051号结婚证一份。以上证据业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说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表明双方已培养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从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出发,双方以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耿 利审 判 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