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张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4号原告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兆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顺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静,女,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原告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小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石文、苏顺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与被告签订《时代山湖海花园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开发的XX花园X栋X单元XX房,被告应于2012年11月1日前将第三期房款420000元支付给原告,如未能按照该约定的期限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每日按未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被告直至2013年4月8日才付清上述款项,已违约157天,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970元(以42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XX大道XX段西侧XX花园4-6栋的开发商,于2011年9月9日领取了上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9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XX大道XX西侧时代XX花园X-X栋自编X幢XX房,建筑面积共121.37平方米,总金额为1394405元。第八条、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期自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支付554405元,第二期在2012年10月1日前支付420000元,第三期在2012年11月1日前支付420000元。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15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二期购房款。2012年12月18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催缴涉案房屋第三期购房款420000元;2013年1月18日,原告就未付房款向被告发出《律师函》。2013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了第三期购房款4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的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已在2013年4月8日付清涉案到期购房款,故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止,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的违约金3297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元,由被告张静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