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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吴高先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先,吕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吴高先。被执行人吕奎卿。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培峰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