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恢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杨某甲申请恢复执行渭城区底张镇布里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渭城区底张镇布里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恢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渭城区底张镇布里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乙,系该组组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渭城区底张镇布里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咸渭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