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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丽凤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凤,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暨被告):付丽凤,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广东迪科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梅勇,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暨原告):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易承光,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凤与被告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丽凤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丽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