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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晏秀芳与张秋、钟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秀芳,张秋,钟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晏秀芳。被告张秋。被告钟世平。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晏秀芳诉被告张秋、钟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海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秀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秋、钟世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秀芳诉称,2010年2月6日,被告张秋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过几天就还为由不予归还,甚至后来无法联系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被告张秋、钟世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秋于2010年2月6日向原告晏秀芳借款,被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6万元,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晏秀芳人民币60000元正”的字样。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及原告、证人彭贤龙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秋、钟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晏秀芳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款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