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频岳与被告长庆通讯处线路传输维护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频岳,长庆通讯处线路传输维护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黄频岳被告长庆通讯处线路传输维护中心委托代理人魏世立委托代理人李建云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频岳与被告长庆通讯处线路传输维护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频岳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频岳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频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2510.5元,由原告黄频岳负担。审判员  田欣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