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孙希英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英,张淑云,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孙希英。被执行人张淑云。被执行人耿东。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04)西民一初字第2268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4)西民一初字第2268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培峰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