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秦香英与罗鑫、董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香英,罗鑫,董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48号原告:秦香英。委托代理人:邱义斌。被告:罗鑫。被告:董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香英诉被告罗鑫、董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香英于2013年4月18日以案件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香英撤回对被告罗鑫、董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秦香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