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盛亮与傅福妹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某,傅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曹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某。委托代理人:郑玲云。申请再审人杨某为与被申请人傅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金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