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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妍与佛山市吉之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玉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妍,佛山市吉之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玉燕,雷沛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周妍,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544。被告佛山市吉之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24626。法定代表人杨宇。被告梁玉燕,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60。被告雷沛泽,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11。原告周妍诉被告佛山市吉之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玉燕、雷沛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送达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说明,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麦燕红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