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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明泉与丁义忠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泉,丁义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泉。委托代理人杨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义忠。委托代理人瞿小舒。上诉人徐明泉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明泉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明泉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明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明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