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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被告贠某某(曾用名贠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白向前,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17日生一对儿女贠某某、贠某某。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孩子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依法判决,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并经被告质证: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2、2013年1月19日黄家寨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被告质证表示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不认可被告当庭出示以下证据并经原告质证:2013年2月23日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房子是被告父母的,与原、被告无关。原告质证表示不认可,认为房屋是在夫妻共同生活后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评判,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所出示的证据,第1组因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出示的第2组证据与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均为黄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互相矛盾,对该两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被告贠某某于2000年4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17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贠某某、贠某某。原告以双方在婚后存在争吵、打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科隆牌壁挂空调一台,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冰箱一台。以上物品除笔记本电脑在原告除外,其余物品均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便于照顾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贠某某由贠某某抚养,贠某某由张某某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2009年因建房借其姨妈40000元因无证据相佐且原告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该辩称意见。关于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因原、被告婚后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家,故原被告对此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贠某某由贠某某抚养,婚生女贠某某由张某某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所抚养的孩子的抚育费。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冰箱一台归原告张某某所有;科隆壁挂空调一台、29寸海信彩电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归被告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