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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2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曹修伟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彩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