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2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曹修伟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彩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