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潍坊大业物贸中心、潍坊利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初字第34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田绍兴,该单位行长。被告潍坊大业物贸中心。负责人刘广欣,该单位经理。被告潍坊利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新,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富奥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潍坊大业物贸中心、潍坊利隆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富奥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潍坊富奥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2011年3月10日催缴通知书中该公司加盖公章及李玉军签字印章的形成时间与2009年2月26日、2009年6月9日保证合同中加盖公章及签字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