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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