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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章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章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93号原告金应龙,金东区赤松镇仙桥村被告章立生,婺城区罗埠镇下章村。原告金应龙诉被告章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邱阳独任审判。原告金应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立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为10天,逾期不还承担日20%的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今被告仍未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金应龙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章立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记员 王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