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艳辉与刘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辉,刘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刘艳辉,男,汉族。被告刘永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辉与被告刘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辉以本案与被告正在积极协商解决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雪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