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贺福娟与王苏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福娟,王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福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苏凤。再审申请人贺福娟因与王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福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王苏凤向其借贷的500万元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审中调解系受误导才作出,违反了其内心真实意愿。请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另行改判。本院认为:2010年9月,贺福娟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苏凤归还其63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0)甬宁商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贺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贺福娟并于2011年12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从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载明内容可知贺福娟是自愿进行调解,对协议内容也是认可的,亦未发现调解存在对其进行误导的情形。关于贺福娟再审诉称的借条复印件涉及的500万元问题。贺福娟一方在2011年12月27日调解笔录中对此已经明确表示:“自行协商解决,另行处理”。综上,贺福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福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周元如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