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安虎与李庆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虎,李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安虎,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庆海,男,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王安虎诉被告李庆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李庆海支付原告王安虎运费1000元,于201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庆海于2013年4月17日交来案件款人民币100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