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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安虎与李庆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虎,李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安虎,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庆海,男,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王安虎诉被告李庆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李庆海支付原告王安虎运费1000元,于201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庆海于2013年4月17日交来案件款人民币100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