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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李运桥与蒋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运桥;蒋金玉;人保灵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灵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李运桥。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法同上)。 被告蒋金玉;人保灵川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李运桥诉蒋金玉、人保灵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桂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运桥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金玉、人保灵川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蒋金玉、人保灵川支公司承认原告李运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李运桥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 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六个月(一 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为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杨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