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旌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缪惠与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惠,邓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缪惠,女。委托代理人周帮强,男。被告邓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惠与被告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惠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惠撤回对被告邓娇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缪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