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缪惠与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惠,邓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缪惠,女。委托代理人周帮强,男。被告邓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惠与被告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惠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惠撤回对被告邓娇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缪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