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鹤、闫放斌、白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鹤,闫放斌,白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小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呼光勤,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李鹤。被执行人闫放斌。被执行人白登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鹤、闫放斌、白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李鹤于2012年12月1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按10.2%借款利率支付从2007年1月12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闫放斌、白登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鹤、闫放斌、白登强于2013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2013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