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仇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利用任咸阳联通西区营业厅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单位电脑系统中以给时代王朝酒店退“座机电话押金、工料费”的名义作虚假退费处理,套取本单位现金共计86800元。后将其中8万元用于给自己买车,其余6800元日常零用。(已追退)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利用任咸阳联通西区营业厅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单位电脑系统中以给时代王朝酒店退“座机电话押金、工料费”的名义作虚假退费处理,套取本单位现金共计86800元。后将其中8万元用于给自己买车,其余6800元日常零用。(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职务证明、营业执照、时代王朝退费号码总汇、物证包带一根、书证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照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公司资金868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芳妮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语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