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100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