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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连堂诉被告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堂,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赵连堂,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委托代理人肖邦华,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八府庄龙记帝景湾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梁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堂诉被告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连堂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