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振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xxx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80号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系寒亭xx五金卫浴工程配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