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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河北省魏县人,住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D×××××号轿车,从河北省魏县张二庄乡刘庄村,行驶至内黄县城关镇颛顼大道与西关路口交叉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提取登记表,魏县牙里派出所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林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