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汪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