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苏珍峰与杨向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珍峰,杨向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苏珍峰,男,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杨向鹏,男,汉族,住沂南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珍峰诉被告杨向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治疗未终结,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有待于原告治疗结束后,才能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