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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根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根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827号罪犯王根凤,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2000)徐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根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根凤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7月31日以(2000)苏刑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02年11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4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9月28日、2011年1月20日,本院分别以(2008)通中刑执字第1495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2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根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根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根凤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根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