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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民初字第7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林云微与孙云风、陈德横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云微;孙云风;陈德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温乐民初字第756-3号 原告:林云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巍立。 被告:孙云风。 被告:陈德横。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代表人:吴泽忠。 原告林云微诉被告孙云风、陈德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云微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云风、陈德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云微以鉴定伤情时限未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云风、陈德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云微撤回对被告孙云风、陈德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林云微负担。 审判员  南子秋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