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773。委托代理人赵进利,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贤笑岩,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782。委托代理人刘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1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自: